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办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待遇恢复发放申报

2013-04-07 15:25    

  1.通过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可继续享受养老待遇的;2、服刑、劳动教养期满的;3.司法部门宣布死亡、确定为失踪或下落不明后又出现、需办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待遇恢复发放申报手续的,应到申请人户籍地所在街道(乡、镇)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相关手续。

  申请人应带好以下申请材料:

  1.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(第二代居民身份证需正反面复印);

  2.本人居民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(主页、本人页);

  3、服刑、劳动教养期满的相关部门出具的法律文书;

  4.司法部门宣布死亡、确定为失踪或下落不明后又出现的,司法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;

  5.申请人不再使用原银行卡的,重新提供指定银行的个人银行卡原件和复E口件。

  街道(乡、镇)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按以下办事程序各于办理相关手续:

  申请人到办理机构办理养老待遇恢复发放申报,办理机构初审未通过的,将《告知单》送达申请人;初审通过的,将申请材料报区(县)经办机构复审。

  l、复审通过的,办理机构将《上海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恢复发放核定表》送达申请人,受理申请次月起恢复养老待遇。

  2.复审未通过的,办理机构将《告知单》送达申请人。

  街道(乡、镇)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。通过待遇领取资格认证的,区(县)经办机构从通过认证次月起恢复发放养老金,并补发之前停发的养老金。

  申请人需填写《上海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恢复发放申报表》。